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86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与同案人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郭某辛、郭某壬、郭某癸、郭某壹、郭某贰、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强占土地,后每人出资1000元合共15000元,以土地手续有问题为由,于2011年下半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郭某柒租赁的十二格铺位土地上搭建一木棚后强行占用该地。2012年3月,**村委会决定将该十二格铺面的土地收回并进行开标,时任村委会主任被害人郭某陆多次找同案人郭某丙等人要求将搭建的木棚拆除,同案人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等人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拆除,后同案人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等人经商量后向被害人郭某陆提出要用钱补偿才肯拆除木棚,被害人郭某陆为完成镇政府交付任务,迫于无奈将人民币2万元交给同案人郭某丙,同案人郭某丙才指使同案人将木棚移往别处,同案人郭某丙将2万元用于宴请、瓜分给同案人,并将挥霍后余款人民币7770元交还被害人郭某陆,强拿硬要被害人郭某陆人民币12230元。

2、该十二间铺面的土地被**村委收回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与同案人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郭某辛、郭某壬、郭某癸、郭某壹、郭某贰、经事先通谋,于2012年3月间,又将该木棚移至相邻被害人郭某柒的另外五格铺位土地上强占该土地供同案人郭某丁在该处用于经营销售红砖生意,随后又强行占用被害人郭某柒位于该五格铺位相连的2.9亩土地用于堆放红砖,同案人郭某丁则以每年年底宴请或送钱送香烟给被告人及同案人作为回报。被告人一伙还印制通讯录名单,并于2018年11月组建微信群,商量如何应对村委会及被害人收回土地及阻止村委会派人丈量土地。期间,被害人郭某柒多次通过村委会及亲戚向被告人一伙讨回土地均遭到拒绝。2018年12月底,被害人郭某柒和龙坑村干部到该片土地进行丈量时遭到同案人郭某丁、郭某己呵斥、辱骂及推打,同案人郭某己还将村干部用于丈量土地的工具扔掉,致使丈量工作无法进行。被告人一伙一直占用该地至被公安机关查处,造成被害人郭某柒严重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被害人郭某柒正常的生产经营。

经潮州佳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郭某柒被占用五格铺面的土地使用权现值人民币57837元,郭某柒被占用的2.9亩土地使用权现值人民币179991元,共值人民币237864元。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郭某乙于2019年10月25日主动公安机关投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与同案人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郭某辛、郭某壬等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作案2宗,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0094元,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肆、郭某伍、谢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陆、郭某柒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合伙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剑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