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街派出所,现住双阳区*街道*村*屯,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街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家园*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汉族,大学本科,房产中介,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街派出所,现住长春市经开区*域*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崔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被告人郭某甲为牟利,伙同被告人郭某乙、崔某丙合谋,虚构郭某甲的240平方米附房为崔某丙所有的事实,由崔某丙申请“一户一宅”认定,欲以提高房屋补偿标准的手段,骗取政府拆迁补偿即回迁楼房一栋。政府审核通过后,在公示期内被举报,诈骗未遂,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7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崔某丙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民信息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张某、邹某、郭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崔某丙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崔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郭某乙、崔某丙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崔某丙系未遂、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哂彤
检察官助理:闫陈美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崔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原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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