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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生于199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2021999********,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高中文化,现住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路五一街区**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9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2021999********,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路人民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小区**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2时许,在酒泉市肃州区广场东路1号市政广场东侧,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妥某某、于某某酒后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郭某甲打电话教唆被告人赵某某携带刀具来帮忙。被告人赵某某到现场后伙同被告人郭某甲殴打被害人妥某某、于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妥某某、于某某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妥某某的伤情为:1.左前臂及左肘关节锐器伤 ;2.左侧尺骨近端骨折;3.左前臂桡侧腕长伸肌断裂;4.左前臂桡侧腕短伸肌断裂;5.左侧拇长伸肌不全断裂;6.左侧桡骨小头骨折;7.左侧肱骨外上髁骨骨折;8.左肘部尺侧腕伸肌断裂。被害人于某某的伤情为:1.右手锐器伤;2.右手环指伸指肌腱不全断裂;3.右手第四、五掌骨间韧带断裂。2019年9月5日,经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妥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赵某某提出重新鉴定,2019年9月30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妥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赵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赵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补查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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