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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贾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534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山西省原平市**乡**村**排**号,住山西省大同市**,大同**酒吧员工。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住大同市**宿舍, 大同**酒吧员工。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陕西省成阳市礼泉县**镇**村**队,住大同市**宿舍,大同**酒吧员工。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9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居委会**号,住户籍**,无业。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贾某某、王某甲、商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以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人才引进费为由,纠集被告人贾某某,贾某某叫上蒋某某、董某某,该四人驾车前往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门口,将下班回家的孙某某带到太原市****街口**洒吧**楼办公室。贾某某强迫孙某某写欠条,安排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商某某看管、跟随孙某某。孙某某写下欠条后于2019年2月24日19时许离开奥斯卡酒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贾某某、王某甲、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贾某某、王某甲、商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华

2019年12月27日

附: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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