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威县**镇**村生活区**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河北省威县**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威县**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北省威县**镇**村生活区**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赵某某、郭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EM****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35济广高速公路菏泽段257KM+700M发生交通事故,因其没有驾驶该车的资质,郭某某(已起诉)顶替王某某作为事故司机,并伙同副驾驶乘员郭某甲向交警及医院提供虚假信息获得事故责任书及司机病案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明知郭某某没有受伤的情况下,在威县人民医院办理虚假住院手续,被告人郭某乙明知郭某某未受伤的情况下,代替郭某某在交警事故科处理事故,后郭某某以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为由骗取邢台市桥东区开元南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187013.89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4日到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四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委托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登记姓名为郭某某及无名氏的住院材料、威县人民医院登记姓名分别为王某某、郭某某的住院材料、交通事故处理材料、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材料、谅解书、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代理人陈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赵某某、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赵某某、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甲、王某某、赵某某、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甲、王某某、赵某某、郭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郭某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赵某某、郭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近华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赵某某、郭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0017****、1553091****、1893193****、1871399****;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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