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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汤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虚假诉讼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1.被告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凤庆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凤庆县**镇**社区**巷**号,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巷**号**幢**单元**室。2016年1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11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又名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2012年4月1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云南省镇沅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文盲,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8********,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巷**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郭某甲、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3月5日,被告人汤某某向被害人刀某某、郑某某二人出借现金16万元。同年四五月间,被告人汤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到双江自治县刀某某家进行索债。因索债未果遂将被害人刀某某从双江自治县带至临翔区,并安排五六名男子先后在临翔区**路郑某某家自建房、原**酒店二楼一套房内对刀某某连续实施跟随、看守五天,限制其人身自由逼其归还欠款。

(二)被告人汤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与被害人徐某乙存在债权债务纠纷。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汤某某、李某某二人为索取债务,迫使徐某乙归还款项,遂组织被告人郭某甲、段某某及董某某、熊某某、毕某某、鲁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十余名男子到临翔区**路徐某乙所租用民房一二楼,对徐某乙实施蹲守、滋扰、跟随、威胁等行为,至同年6月25日,汤某某、李某某分别与徐某乙签订借款合同,并强行要求徐某乙之妻俸某某、之兄徐某甲签字担保后方才结束。共剥夺徐某乙人身自由10余天。

2017年2月6日,李某某在办理出入境证件过程中巧遇徐某乙,李遂电话通知被告人汤某某,之后,汤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徐某乙带到临翔区**路**公司二楼茶室逼迫徐某乙归还之前欠款。被告人郭某甲、段某某及毕某某、董某某、熊某某、鲁某某等数人受邀在**公司二楼茶室、**宾馆房间对徐某乙实施看守,且部分人跟随徐到临翔区**乡借钱归还欠款。期间徐某乙之妻俸某某筹措3000元到亚玛公司二楼茶室交给董某某作为看守徐某乙人工工钱。至同年2月13日,李某某运走徐某乙所拥有一套木家具抵债一万元后方才结束。共剥夺徐某乙人身自由8天。

(三)2016年6月间,在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对徐某乙非法拘禁期间,逼迫徐某乙重新出具一份借款合同,并强行要求与债权债务无关之人俸某某、徐某甲二人作为担保人签字认可。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汤某某以徐某乙、俸某某、徐某甲三人为被告,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徐某乙偿还本金219600元、利息,及俸某某、徐某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10月16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徐某乙偿还汤某某本金人民币219600元及利息;二、俸某某、徐某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月17日汤某某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5月13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俸某某、徐某甲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二被害人九项消费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巴某某、董某某、张某甲、俸某某、徐某甲、潘某某、张某乙、吕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刀某某、徐某乙、俸某某、徐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郭某甲、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郭某甲、段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捏造被害人俸某某、徐某甲作为债权债务担保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且严重侵害二被害人合法权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甲、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卿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押于云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段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13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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