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乡**村人,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乡**村人,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北省阜城县**乡**村人,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上列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上列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列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朱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进氧气、二氧化碳等气体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703859元,非法获利7万元,已退缴至阜城县公安局。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安某某帮助郭某甲、朱某甲购气、送气,安某某参与期间,气体的销售金额为293942元。2020年5月30日,阜城县公安局民警在郭某甲家查获氧气7瓶,二氧化碳2瓶,空钢瓶35瓶。通过对查获的气体送检,经北京清析技术研究所分析:送检的氧气,体积百分比为98.966%;送检的二氧化碳,体积百分比为97.98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交款单、阜城县应急管理局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甲、朱某甲、安某某的户籍证明;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4、证人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郭某甲、朱某甲、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气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高 超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朱某甲、安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具结书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账本17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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