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组**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2018年11月19日解除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当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曾某某、姜某甲、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3日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11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在苏家广场T字路口帮亲戚姜某甲及姜某甲男友高某某卖白菜,郭某甲的邻居姜某丙驾驶摩托车经过,称与一男子发生刮蹭,随即驶离。被害人郭某乙随即赶到,在后追赶姜某丙,郭某甲在旁称“人走远了,你追不上”,引起郭某乙不满,二人随即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一旁的姜某甲见状上前阻止,站在马路对面的郭某甲的朋友曾某某、取白菜车赶回来的高某某同时赶到现场,曾某某用脚踢、踹倒地的郭某乙,高某某在旁拉、拽郭某乙,姜某甲手拍、脚踢郭某乙。随后,高某某将郭某乙拖、拽至马路对面的OPPO手机店门前,郭某甲在旁推搡,郭某乙在手机店门前倒地,高某某继续用手控制郭某乙上肢,曾某某、姜某甲再次踢、踹郭某乙,郭某甲骑在郭某乙身上挥拳击打郭某乙。郭某甲起身后,在围观人员的劝阻下走到苏家广场T字路口,郭某乙追赶而来,二人再一次扭打在一起,郭某甲将郭某乙摔倒在地上,用拳头击打郭某乙头面部,姜某甲继续手拍、脚踢郭某乙,高某某、曾某某二人对郭某乙拳打脚踢。19时46分许,郭某乙摔倒在地、失去知觉,郭某甲、曾某某、姜某甲、高某某见状先后离开现场。郭某乙在警察赶到现场后清醒,在他人陪同下离开。
次日8时许,郭某乙房东赵某某发现其在出租屋内昏迷,遂拨打120将其送医至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2018年11月15日,郭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郭某乙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因脑疝死亡。
被告人曾某某、姜某甲、高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某甲于2018年11月19日到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施某某、苏某某、纪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曾某某、姜某甲、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曾某某、姜某甲、高某某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涛
检 察 员: 王欢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曾某某、姜某甲、高某某均羁押于大连市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视频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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