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36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卜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0月18日被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戊,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己,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彭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卜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郭某戊、钟某甲、郭某己、钟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6月30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姚某甲、彭某某、卜某某伙同姚某丙、黎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策划,先后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田桥村山村合作社一树林、三江黎桥头鱼塘边、三江沙头村鱼塘边及三江沙头村内的竹林等地开设赌场,以赌“三公”大吃小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请被告人郭某戊、姚某乙负责发牌和抽水钱,被告人郭某己负责望风、接送赌客参赌,被告人钟某乙负责望风、协助钟某甲提取现金用于赌场放数,被告人钟某甲负责兑换现金给赌客赌博。2020年6月30日19时30分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赌桌一张,扑克牌一副及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马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彭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卜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郭某戊、钟某甲、郭某己、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彭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卜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郭某戊、钟某甲、郭某己、钟某乙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彭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卜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郭某戊、钟某甲、郭某己、钟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乙、郭某戊、钟某甲、郭某己、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彭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卜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郭某戊、钟某甲、郭某己、钟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梅

2020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卜某某、姚某乙、郭某戊、钟某甲、郭某己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钟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被告人姚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缴获物品扑克牌1副、圆木桌1张、现金人民币共57811元、手机9部,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