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捕前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商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捕前住济源市**镇**庄。因涉嫌诈骗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卫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捕前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捕前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商某某、卫某某、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翟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企业资料,并要求每套资料需办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银行对公银行账号、U盾和绑定的新手机号。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商某某就买卖营业执照一事达成合伙,约定利润平均分配。后李某某、商某某各办理两套营业执照,由李某某交给翟某某。李某某、商某某又找到被告人卫某某办理五套营业执照、赵某某办理两套营业执照。同时唆使卫某某找其他人办理,来赚取中间的差价。后经卫某某介绍郭某甲办理三套、郭某乙办理一套营业执照。李某某找到邱某某办理两套营业执照进行销售获利。上述等人办理的营业执照均交给商某某和李某某,由李某某交给翟某某。李某某和商某某从翟某某处获得了八套手续的钱款,利润由二人平均分配。2019年6月2日,于某某接到冒充警察身份人的电话,称其在广州建设银行开办的银行账户涉嫌一起特大网络洗钱案,并以资产清查、收押、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保证金等为由,骗取于某某银行转账验证码,将于某某银行卡内543300元人民币骗走,其中涉案资金122162元人民币转入2019年4月19日李某某伙同商某某、卫某某、郭某甲用虚假经营场所注册的以郭某甲为法人的济源市洛中盈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商某某、卫某某、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商某某、卫某某、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商某某、卫某某、郭某甲为牟取利润,办理营业执照后进行非法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鉴于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某、商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卫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阁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商某某、卫某某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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