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295号
1、被告人郭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住**层**室,原**村村民代表。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因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5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号,原**村村民代表。2006年5月3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3、被告人任某甲,又名“任某乙”,男, 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原**村清产核资小组成员。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4、被告人牛某甲,男, 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住太原市小店区**层**,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5、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号,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6、被告人温某某,女, 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号,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7、被告人刘某丙,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5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排**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原**村清产核资小组成员。2019年5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8、被告人任某丙,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号,原**村村民代表。2006年5月3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9、被告人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号,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10、被告人牛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号,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11、被告人乔某甲,男, 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号,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12、被告人乔某乙,又名“某某甲”,男, 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号,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13、被告人任某丁,男, 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街**排**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层**,原**村清产核资小组成员。 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14、被告人某某乙,男, 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15、被告人袁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16、被告人何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住**,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5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17、被告人某某丙,女, 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村**号楼**单元**室,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18、被告人郭某乙,男, 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19、被告人刘某丁,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69********,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层**,原**村村民代表。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0、被告人刘某戊,男,汉族,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52********,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原**村清产核资小组成员。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1、被告人刘某己,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层**,原**村村民代表。 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任某甲、牛某甲、李某某、温某某、刘某丙、任某丙、武某甲、牛某乙、乔某甲、乔某乙、任某丁、某某乙、袁某某、何某某、某某丙、郭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2年,牛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贿选攫取**社区两委班子职务,把持基层政权,形成以牛某丙、刘某庚(另案处理)、郭某丙(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乔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丁(另案处理)、任某戊(另案处理)、冀某某(另案处理)、冀某甲(另案处理)、刘某辛(另案处理)、牛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壬(另案处理)、刘某峰(另案处理)、武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癸(另案处理)、冀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戊(另案处理)、牛某丁(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集团打着村集体的名义,多次煽动和纠集村民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村及周边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2年2月份,牛某丙(时任**社区**)、刘某庚(时任**社区支书)、郭某丙(时任**社区副**兼治保会**)、决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参会人员有社区两委成员、居民代表、清产核资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决定以在建的**小区项目(**厂用**)**界不清,影响**商贸城未来的发展,导致集体土**严重浪费等原因,组织村民前往**在建项目封堵工**示威造势;以**小区非法占用社区居民土**一事,组织村民前往**小区进行围堵抗议。同时决定对参与围堵人员发放每天50元到100元不等的补助,以此来达到可以组织大量人员进行造势示威的目的。
1、围堵“**”工地
2012年2月23日,牛某丙、刘某庚、郭某丙等人组织**社区百余居民,并指使郭某丁(时任**社区新区治保会**)、乔某丙(时任**社区治保会北区**)、任某戊(时任**社区南区治保会**)分别带领治保会成员前往**施工工地,以“**界不清、遮挡阳光”为由,在该工**大门悬挂白色条幅,刘某丁、郭某甲等人驾驶车辆将工**两个大门封堵,组织前期参会决策的村民代表以及纠集的大量村民将该工**围堵,并进入施工现场将正在施工的工人清除出场**,逼迫工**负责人就**界问题向**社区**会作出答复。接到群众某某丁后,平阳路派出所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告诫牛某丙等人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得影响正常施工。后在政府的协调下,**社区居民于2012年2月24日19时许撤离工**。2012年3月16日17时许,牛某丙等人见之前的围堵未达目的,遂以“维修下水管道”为由,安排郭某丁将工**门口挖掘一个长约10米的大坑,致使“**”工地送料车辆无法进入工地,无法正常施工。不断施压下,该工程负责人被迫于2012年3月29日与**社区签订协议,“**”支付**社区130万元并自行将大坑填平恢复施工。“**”于2012年4月6日将130万元人民币打入**社区居民**会账户。
决定、组织、参与围堵的人员有:牛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丙(另案处理)、刘某庚(另案处理)、乔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丁(另案处理)、任某戊(另案处理)、冀某某(另案处理)、冀某甲(另案处理)、刘某辛(另案处理)、牛建国(另案处理)、薛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壬(另案处理)、刘某峰(另案处理)、武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癸(另案处理)、冀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戊(另案处理)、牛某丁(另案处理)、郭某甲、刘某甲、任某甲、牛某甲、李某某、温某某、任某丙、武某甲、牛某乙、任某丁、乔某甲、乔某乙、某某乙、袁某某、何某某、某某丙、郭某乙、刘某丁
2、围堵**小区
2012年4月27日,牛某丙、刘某庚、郭某丙决定、组织**社区居民前往**小区围堵大门,并指使刘某己雇佣三辆大车,拉上黄土将**小区的大门封堵,致使该小区400余住户,1000余人、300余辆汽车出行不便,严重影响了该小区居民的正常出行。当日平阳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某某丁后,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告诫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直至2012年5月1日围堵该小区的**社区居民才散去,经该小区物业将门口的黄土清理后,小区居民才正常进出小区。
决定、组织、参与围堵的人员有:牛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丙(另案处理)、刘某庚(另案处理)、乔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丁(另案处理)、任某戊(另案处理)、冀某某(另案处理)、冀某甲(另案处理)、刘某辛(另案处理)、牛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壬(另案处理)、刘某峰(另案处理)、武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癸(另案处理)、冀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戊(另案处理)、牛某丁(另案处理)、郭某甲、刘某甲、任某甲、牛某甲、李某某、温某某、刘某丙、任某丙、武某甲、牛某乙、乔某甲、乔某乙、某某乙、袁某某、何某某、某某丙、郭某乙、刘某戊、刘某己,其中刘广、刘某壬、冀某乙负责登记参加围堵人员名单,并根据其参加的次数发放补助。
3、围堵**小区
因得知**三期工程的施工方将工**的土方工程承包给**村以外的人,2012年2月份,牛某丙、刘某庚、郭某丙商议决定组织社区居民围堵**小区大门给**开发商**公司施加压力,以达到霸揽工程等目的。
2012年2月10日,**会**乔某丙、任某戊、郭某丁带领各自治保会成员前往**小区,刘某庚安排郭某丁和乔某丁(另案处理)组织土方车将黄土倾倒在小区大门口,严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给小区居民出行带来极大的不便。平阳路派出所民警到场告诫牛某丙等人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后在平阳街办的协调下牛某丙、刘某庚等人两次与**公司商谈此事并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公司支付**社区50万元的补偿款了结此事。随后**小区自行将小区大门前黄土清理干净才恢复小区通行。经查,事后**公司未支付50万元补偿款。
决定、组织、参与围堵的人员有:牛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丙(另案处理)、刘某庚(另案处理)、乔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丁(另案处理)、任某戊(另案处理)、刘某辛(另案处理)。
4、强占**装饰广场
2012年4月17日,牛某丙、刘某庚、郭某丙以正在租赁期内的**装饰广场承租方欠**社区租金为由,共同商议将**装饰广场收回自行经营,随后牛某丙、刘某庚带领十余名**与新的承租人,强占市场门房值班室,**市场**,直接通知市场商户已更换新的市场经营者,强行要求商户缴纳租金,否则封门、停水、停电。致使市场无法正常经营。当日,平阳路派出所民警到场告诫牛某丙等人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并将当事人带回所中调解处理。后**装饰广场的部分商户拒绝向牛某丙等人缴纳租金,并散发拒绝缴纳租金的宣传单,牛某丙、郭某丙又指使郭某丁、乔某丙、任某戊等人去市场内阻止散发传单。
5、强占**售楼部
2012年6月份,牛某丙、刘某庚、郭某丙等人共同商议,以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村4000万欠款不交为由,决定组织村民强行收回**。同年6月28日,遂安排治保会成员将**售楼部大门撬开后强占**部,由清产核资小组在售楼部内办公,将**门面房进行对外招租并将商铺以“所有权证”的形式将所有门面房发放给了社区居民,该产权证由刘广负责制作。强占当日,平阳路派出所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并告诫双方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决定、组织、参与的人员有:牛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丙(另案处理)、刘某庚(另案处理)、乔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丁(另案处理)、任某戊(另案处理)、冀某某(另案处理)、冀某甲(另案处理)、刘某峰(另案处理)、武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癸(另案处理)、冀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戊(另案处理)、牛某丁(另案处理)、刘某丙、任某丁
6、强制接管**幼儿园
2012年7月份,牛某丙、刘某庚、郭某丙等人共同商议,以承包**幼儿园的经营**幼儿园门面房出租盈利为由,决议收回**幼儿园自行经营,由郭某丙具体负责实施,郭某丙安排乔某丙、郭某丁去幼儿园发放通知,郭某丙指使乔某丙带领治保会成员牛某某、薛某某等人将幼儿园大门封堵,只许出不许进,并让郭某丁组织其治保会成员负责晚上值班看守。2012年7月27日,刘某庚、郭某丙带领刘某某、刘某壬进入幼儿园,幼儿园**及工作人员赶走,强行占用幼儿园财物,更换幼儿园门锁,并由刘广、刘某壬负责登记幼儿园财物。案发当日,平阳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告知被害人某某丁处理。
决定、组织、参与的人员有:牛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丙(另案处理)、刘某庚(另案处理)、乔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丁(另案处理)、牛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壬(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任某甲、牛某甲、李某某、温某某、刘某丙、任某丙、武某甲、牛某乙、乔某甲、乔某乙、任某丁、某某乙、袁某某、何某某、某某丙、郭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任某甲、牛某甲、李某某、温某某、刘某丙、任某丙、武某甲、牛某乙、乔某甲、乔某乙、任某丁、某某乙、袁某某、何某某、某某丙、郭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在公共场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村及周边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以上被告人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华、王文娟
2019年10月30日
附:侦查卷拾叁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拾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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