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丙),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甘肃省临洮县**镇**村杨家湾社。
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刘某乙伙同陆某某(已判决)在上海市青浦区**栋**号**室成立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并招募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等多人为业务员,通过微信、陌陌等手机软件,采用虚构女性角色结识男性被害人、引诱被害人下载“太玄幻境”等手游并以暧昧、挑逗性语言谎称愿意与被害人发展线下男女朋友关系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充某某从而骗取财物83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郭某甲明知是诈骗,按刘某乙安排向秋微一部业务员提供照片,与被害人语音、视频聊天或见面,帮助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刘某甲诈骗金额6万余元。
2.2019年4月至6月,刘某乙伙同方某某(已判决)在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成立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工作室(以下简称“**”),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8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派至**任业务员后又回**任业务员至案发,诈骗金额共计2万余元。
三名被告人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郭某乙、贺某某、梁某某等多人陈述及部分截图,证人刘某乙、陆某某、赵某某、卢某某,方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记事本复印件,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情况等证实,三名被告人实施上述诈骗行为。
2.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手机、笔记本等,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U盘一个,游戏平台后台账目等证实,电子数据提取情况及三名被告人犯罪金额。
3.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三名被告人到案情况。
4.户籍资料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王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玲玲
检察员:陆丽磊
2020年6月24日
附:
1.三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六册、证据材料一组、U盘一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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