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4********,汉族,高中文化,新安县**镇**村党支部支部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郭某甲、何某某受时任**镇**村村长杨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利用**镇开发商李某某等人所投资承建的排污管网工程,向上级虚假上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其中郭某甲等人负责伪造相关申报手续,何某某负责与**村签订虚假施工合同、提供银行账户,共同骗取国家相关配套资金120896元。
2013年4月,新安县**镇政府委托**村负责治理镇区及**村私搭乱建工作,并由**镇政府为**村招纳的巡防队员发放工资。时任**村村长杨某某为治理私搭乱建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期间杨某某指使其司机陈某某(另案处理)招募4名巡防队员组建巡防队制止私搭乱建,4名巡防队员工作一月多后离职。后杨某某指使陈某某、郭某甲伪造8名巡防队员名单及工资表继续向**镇政府套取巡防队员工资,共计1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郅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犯杨某某供述;
4、被告人郭某甲、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政府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附:
1.被告人郭某甲、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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