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兰陵县新兴镇东大寨村,无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经鉴定,共开采灰岩91.1万吨,页岩134.6万吨,价值共计190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申昊
2019年3月4日
附: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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