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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人,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4********,汉族,初中文化廊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9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场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院批准,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廊坊市广阳区销售醇基液体燃料共计人民币95086元,获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樊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经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蕾

检察官助理:郭静漪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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