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籍贯:云南省罗平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7月1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出租自家住房一楼,为他人(另案处理)非法经营烟丝提供堆放地点。2020年4月10日11时许,堆放烟丝地点被罗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堆放的烟丝共52包,经称量净重为1274公斤,鉴定价值777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烟丝,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或者五倍以下罚金”。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水弘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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