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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汉族,初中文化,经营百货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2019年8月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4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起,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号码为135**(微信号“j**”)的手机为联络工具,以中山市横栏镇**店为据点,接受苏某友、吴某桂(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161086元,后将投注额报给上线庄家郭**(另案处理),并从每期投注额中按照3%、6%的比例提成,非法获利人民币9665.16元。

2019年8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店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投注金现金人民币3547元、“六合彩”投注单据36张、作案工具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刘**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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