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经营、危险驾驶案)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黄汤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郭某甲用微型汽车运输小猪到红河州弥勒市西一镇、西二镇、五山乡等处贩卖,期间发现许多村民家中存放着一些初烤烟叶,便在贩卖小猪后以2-4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村民购买烟叶运至江川区**乡的家中,后请人打成83个烟包。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安排儿子郭某乙将打好的83个烟包从家中搬运至**乡**村郭某丙家向**乡**村租用的烤房内存放,伺机进行贩卖。2019年4月22日13时许,玉溪市江川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玉溪市江川区**乡**村三组郭某丙家租用的编号为11-532422KF00112的卧式烤房内查获烟包83个,重4100公斤。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查获的初烤烟叶中有等级烟叶占100%,后经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查获的初烤烟叶2019年4月22日的调拨价格为人民币179211元。

2、2019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郭某甲驾驶牌号为云F4****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到玉溪市江川区**乡**村买小猪,后在樊某某家吃饭喝酒,饭后被告人郭某甲驾车由**村驶往**村,13时40分许,当车行至麦雄线K07+100M处时,郭某甲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雄关派出所民警依法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郭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5.15mg/100ml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证实雄关乡村委会中营村三组公房1号烤房内堆放烟包的情况;2、书证:被告人照片、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甲身份信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受案、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受案等情况;医院检查报告、不拟收押通知书证实郭某甲患有严重高血压病症,不适合羁押的情况;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的身份尚未查清;扣押笔录、决定书、过磅单证实被查获的烟包共计83个,净重4100公斤;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乙的证言能证实被告人郭某甲私自购买初烤烟叶、借用烤房堆放烟包伺机贩卖的犯罪事实;证人樊某某、陆翔的证言证实郭某甲饮酒后开车以及被查获的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郭某丙的供述能够与郭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其在自家烤房堆放的烟包系郭某甲所有;被告人郭某甲对于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有所辩解,称自己系在挪车过程中被查获,其辩解不影响犯罪认定;5、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实涉案的烟包堆放的地点;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查获的初烤烟叶价格认定的调拨价格为¥179211元;酒精检测鉴定证实郭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5.15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明知非法收购烟叶买卖是违法行为,为谋取非法利润,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95.1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助 理:郭宇晨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