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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 195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14日,东安县公安局民警在郭某某家菜地里发现郭某某植罂栗苗,之后民警对菜地的罂栗苗依法进行了铲除并清点数目,经全部铲除后清点数目,共计675株。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植的罂栗苗检材中检出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东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公物鉴(理化)字[2018]103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铲除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75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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