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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57********,汉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51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7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6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位于蠡县**镇**村村西其自家住宅西邻李**老房院内开辟的菜园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5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共有罂粟成果1034株。送检样品POC504483经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瑜

检察官助理:魏悦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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