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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41960********,汉族,初中毕业,**,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02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季,被告人郭某某向他人索要一颗罂粟果,并在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场附近自家菜园内种植,用于治疗自己拉肚子毛病。2019年秋,郭某某又在该菜园内种植罂粟幼苗。2020年2月,经群众举报,民警到现场将其铲除,经清点为2023株。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郭某某种植的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02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继云

检察官助理:王  伟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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