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山西省汾西县勍香镇诸神沟村北面自己家耕地内,使用自制工具米丝套和买来的铁夹猎捕野兔35只,以每斤14元的价格卖给汾西县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共得赃款1000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到侯马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猎区内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单处罚金35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周显亮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山西省汾西县勍香镇某某区。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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