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常州市钟某某**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史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该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于2019午3月至4月期间,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以21200元的价格分二批收购金太阳鹦鹉25只。截止2019年5月21日,除部分金太阳鹦鹉死亡或被出售外,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郭某某的居所地常州市钟某某**镇**小区**幢**单元**室查获金太阳鹦鹉9只,并已移送至江苏淹城野生动物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鹦鹉系太阳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金太阳鹦鹉照片;
2.微信聊天记录、常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到达清单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戴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证人金某某的辨认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钟某某**镇**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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