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林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2******** ,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号,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9月26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同年3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绿鬣蜥、苏卡达陆龟系外来物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且出售方未提供合法来源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2只、绿鬣蜥1条用于宠物饲养。具体分述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转转二手交易网,以10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绿鬣蜥1条,周某某同时向被告人郭某某赠送了3条豹纹守宫壁虎和1条鬃狮蜥。后被告人郭某某将上述绿鬣蜥用作宠物饲养,其他3条豹纹守宫壁虎和1条鬃狮蜥于野外进行了放生。
2、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以6000元的价格向卢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了苏卡达陆龟2只,后作宠物饲养在家。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鉴定,被告人郭某某收购的绿鬣蜥、苏卡达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19年9月26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将上述绿鬣蜥、苏卡达陆龟依法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网上查询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资格证、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等物证书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示意图及搜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定妮
2020年4月23日
附: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8686****)。
二、移送案卷四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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