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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1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泰山庙镇**村委**号,2017年8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禁渔期间,携带自制电捕鱼器在红河泌阳县泰山庙镇**村委**陈段(禁渔区)内非法捕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以及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4、勘验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森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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