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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2日09时许,寻甸县公安局柯渡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称“寻甸县柯渡镇松林村委会河边村村民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接到报警后柯渡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郭某某家进行了搜查,在郭某某家卧室内柜子旁靠墙处查获郭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被告人郭某某交代该枪支是一支火药枪,是自己二十多年前一名玉溪市通海县人到河边村卖枪时郭某某用一支小羊换买回来的,买回来以后郭某某曾使用该疑似枪支来打小鸟、野兔。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2020】QD74号鉴定文书鉴定,郭某某所持有的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我院建议判处郭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贵平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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