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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拘禁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4月份,被害人王某某在陈长楣(另案处理)经营的赌场内赌博并向陈长楣借了人民币2万多元的高利贷。2016年6、7月份的一天,陈长楣、张志炜(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王某某叫至陈长楣经营的位于尤某某洋中镇洋中村新湖小区67号民房赌场商谈还钱事宜。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其小型轿车载着张志炜到该赌场一楼,并在车上答应张志炜帮其看人。被害人王某某到该赌场一楼后,张志炜使用棒球棍敲打被害人肩膀要求被害人王某某还债,被告人郭某某则站在旁边看住被害人王某某。其后,张志炜和被告人郭某某一起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二楼赌场其中一间房间内,陈长楣、张志炜开始对被害人王某某讨债。期间,陈长楣用塑料水管殴打被害人王某某,杨孝第(另案处理)、陈长锡(另案处理)在边上看住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坐在房间门口帮忙看人。陈长楣等人逼债半个多小时后,因赌博人员陆续到达赌场才让被害人王某某离开。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尤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2019)闽0426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张志炜、陈长锡、杨孝第、陈长楣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人郭某某、王某某、张志炜、蔡荣淮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与他人追讨债务时,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非法拘禁被害人时某某殴打行为,应对被告人郭某某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胜

检察官助理邱玉清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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