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现住址无极县**镇**村**巷**号,务农。2013年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9日退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4日上午8时,被告人郭某某为了索要债务,在无极县西环与无极路交叉口西南角的通元宾馆内非法拘禁杨某某10小时,拘禁期间郭某某用镐柄和锤子把殴打杨某某。经无极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玲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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