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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222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号,住沙河市**厂家属院**排**门。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郭某某针对沙河市群众介绍投资御尊资本的理财产品,声称投资御尊资本高回报、低风险,在御尊资本交易平台上投资2万元美元该款理财产品每月能达到16%的分红,如果其再介绍一个下线,其就能得到下线投资额16%的推荐奖, 如果其下线又介绍下线购买,其就能得到推荐奖16%的管理奖。 2017年7月6日御尊资本交易平台网页无法打开,账号不能登录。郭某某在没有办理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截至目前,共吸收24户、涉及吸收群众存款数额为4030027元,尚有3734238.03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御尊资本参与人登记表、银行交易个人明细、御尊资本投资计划、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24名群众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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