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54********,汉族,初中毕业,原西峡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宛城区**镇**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西峡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郭某某以南阳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和以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的方式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并允诺支付1分5或2分的月息。经鉴定,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61户合计1471万元,已支付利息合计221.72万元,已还本金合计142.45万元,未还本金合计1328.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还款合同、投资收益支付计划书、承诺函、借据、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理财台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同案人袁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书,以及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玉安

赵玉杰

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