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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2月2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自2014年开始,在本村租赁房屋,设立代办点,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先后给到合作社存款的村民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股金单、曲阳县**有限公司固定股金单、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股金单,按存款期限不同,分别以年息3%、4.8%、9%、9.6%、10.8%的利率吸收存款。经保定市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在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吸收存款共计9973020元、涉及355存款人,返还存款本金共计6191200元,未兑付存款本金合计3781820元,支付利息共计143987.28元,吸收存款扣除返本付息后的差额3637832.72元。已报案未兑现存款数额共计1159612元、涉及68名存款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规定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欣

2020年9月29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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