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华赢集团”财富中心第十六分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2014年5月起,在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银河SOHO等地,受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用,以“华赢集团”、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客户答谢会、传单、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等协议,以债权转让等形式,承诺高额回报,先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00余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被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在河北省高碑店市嘉德书香苑小区门前抓获。涉案违法所得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逸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珮琳
检察官助理:邱波
2020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书随案移送。
4.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5. 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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