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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83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街**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10月1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5年8月30日、11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5年10月1日、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沈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路**号(1-11-13))法人代表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回报高额利息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郭某某向周某某等21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392,000元。

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沈阳**投资管理借款合同、借条、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账户余额查询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段某某、柳某某、马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凌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5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被害人名单。

5.随案移交人民币11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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