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6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大街某某家属楼。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印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南阳市某某饭店租赁房屋成立南阳某某脑病医院筹备处,拟在南阳市某某区某某路筹建南阳某某脑病医院,因资金短缺,以筹建医院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以2分至3分不等的月息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并以南阳某某脑病医院为借款人,洛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对外吸收陈某某、殷某某、曾某某等人的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筹建医院失败导致上述借款未能归还。经审计,截止2020年2月份,共计收到债权申报11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290000元,归还本金425000元,支付利息3611120元,未退还本金7040000元。关于资金去向,转款给他人1415850元,支取现金645000元,支付工资、房租957920元,支付贷款利息249637.33元,消费16047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4.人口基本信息表,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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