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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67********,汉族,小学,兴和县****信用社,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合作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兴和县**乡**村委会**良种场分别于2013年5月份建农业合作社、2017年5月份至2018年5月份种植农作物,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在涉嫌非法占用的林地内建农业合作社构建了棚圈、办公用房、四周围起了围墙,2018年种植农作物葵花、白萝卜。现对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地类、树种、林种、面积及对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经测定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241.56亩,其中:特殊灌木林地面积241.18亩、树种为柠条,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级Ⅱ级;乔木林地面积0.38亩,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级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被告人信息、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清册、兴和县畜牧局文件、兴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农民合作社的请示报告、营业执照、草地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温某甲、王某某、温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耀斌

2019年8月28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兴和县**乡**农业合作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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