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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郭某某于1999年至2018年,在莫旗巴彦乡清泉村二组及三组房后用自己家的四轮车和雇用的链轨车非法开垦草甸子,经鉴定非法开垦的草地面积达108.537亩,属性为天然牧草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许可,开垦草原108.53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郭某某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英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莫旗**乡**村。

    2.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九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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