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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养老院老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养老院,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30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6月5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9月份雇佣翻斗车在牤牛海煤矿拉的煤矸石堆放在太平乡白庙子村到新兴村公路旁的草原上,经草原监管部门现场勘查发现,被告人郭某某堆放煤矸石的面积非法占用草地34.98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

3.​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清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突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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