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洛宁县******家属院。2018年3月22日因非法采沙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1日开始,洛宁**开发有限公司把**库排浆管理工作承包给被告人郭某某,由其负责**库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由于长期排浆,2019年初左右**库排浆所占的林地超过了原审批范围,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排浆非法占用林地。2020年3月14日,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林地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为:**库超审批使用林地21194立方米(折合31.78亩),地类全部为其它乔木林、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贺海平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