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枪”、“撞针”等枪支零部件,进行拼装、焊接,组装成一支土火枪。2020年5月19日13时许,溆浦县公安局大江口派出所民警接到核查线索,来到溆浦县大江口镇顿旗村六组郭某某家检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将存放在家中二楼卧室床铺下的自制土火枪交给民警。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法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文彬

检察官助理:向健鹏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