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19******091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现住王家坪镇***********。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于2020年9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52分,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手机在“拼多多”网上花35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直射钉枪(赠送有两盒射钉弹,每盒90发子弹)。收到射钉枪之后郭某某再次在“拼多多”网站上花了70元钱人民币购买了一根不锈钢枪管、一个不锈钢枪托及两包钢珠弹。收到枪管跟枪托后,被告人郭某某对之前的射钉枪进行改装,焊接了枪管,增加了枪托。2020年9月3日,民警在郭某某居住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王家坪镇的家中将郭某某改装的射钉枪查获。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的改装的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744***7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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