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荥经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淘宝”网店陆续购买了锁管器、自动退壳五件套等相关零部件,将自己所持有的射钉器进行改装、制造了射钉枪一支,后将该枪支存放于荥经县**镇**村**组**号家中。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2020年8月31日,郭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物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斌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157****;
2.全案卷宗1册,散页证据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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