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62********,汉族,**市**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市**局工作人员,住阳泉市城区**街**。2018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6年间,王某某在****公司购得一处商业用房,后将该房出租给****财务公司,期间王某某所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需向****财务公司开具发票,后王某某找到于某某,让于某某帮忙找人为其代开房屋租赁费用的发票,于某某找到被告人郭某某代开发票并按照3%左右的税点交付税金,后被告人郭某某将开好的发票通过于某某又交给王某某。经**市***局和**原****局鉴定:21张送检的**市*****有限责任公司给****公司开具的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涉案发票票面金额48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贾珍珍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市城区**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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