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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工人宿舍,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许,在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郭某某从李某某家东屋窗户进入李某某家,李某某让其离开,郭某某不离开,并搂抱亲吻李某某,被李某某推开,后郭某某发现李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回家,从李某某家厨房后门逃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利

书记员:张 岩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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