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许,在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郭某某从李某某家东屋窗户进入李某某家,李某某让其离开,郭某某不离开,并搂抱亲吻李某某,被李某某推开,后郭某某发现李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回家,从李某某家厨房后门逃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英利
书记员:张 岩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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