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09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20704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鄂州市**区**街**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经层级报请,于201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郭某甲利用手机微信与熊某某(已判决)联系购买枪支。双方价格达成一致后,被告人郭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邮寄收到熊某某卖给其的气枪“秃鹰”(JH1800523002号检材)1把和“快排”(JH1800523003号检材)2把(散件组装,其中一把缺少零件)、及铅弹模具1个(JH1800523001号检材)。2018年8月15日,公安人员与被告人郭某甲约定在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教育局门口见面后将其传唤。
经鉴定:JH1800523001号检材属于气枪铅弹;JH1800523002号检材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JH1800523003号检材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郭某甲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依法缴获的枪支等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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