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小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退回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于2020年1月25日、4月4日、6月1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手机app在拼多多上相继开设“**百货”、“**经营部”、“**五金”、“**五金店”四个网络店铺,使用帐号为“**2007”,昵称为“**经营”的微信号用来贩卖枪支散件。2019年9月12日17时20分许,烈山区宋疃镇和村村民张某某使用“沐叶张”的名字,在郭某某经营的拼多多网店“**经营部”购买“堵头、固定、固定环气动冲床165.5专用前堵90克不锈钢击锤黄铜过桥”。2019年9月12日17时21分许,郭某某从吴某某(另案处理)拼多多的“**五金”店铺内买进并直接发货给张某某。2019年侦查机关在快递点将该配件查获。另查,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15日郭某某从吴某某的“小洪五金”买进枪支散件共85个。2019年9月19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气枪击锤属于枪支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击锤1个,手机1部;
2.书证:郭某某微信记录、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黄冈市看守所羁押证明、生产配件图、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吴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零部件85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米育红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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