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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销售假药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二刑诉〔2020〕386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暂住江苏省启东市**镇**工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及值班律师杨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告人郭某某送达《关于清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类成分保健品(药品)的告知书》。2019年7月5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高邮市**小区**幢**号其经营的**保健用品部内,仍销售违反药品采购规定从他人处购进的来源不明的性保健药品“老色鬼”、“HONGKONG100”各1盒,后高邮市公安局民警当日在该店内当场查获来源不明准备出售的“老色鬼”4盒、“必胜客”2盒加1颗、“硬得快”4盒、“强力魔根”1盒、“X9”1盒、“二度春男人肾宝”42瓶等。经检测,上述“老色鬼”、“HONGKONG100”、“必胜客”、“硬得快”、“强力魔根”、“X9”、“二度春男人肾宝”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强力魔根”、“X9”为假药。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物品照片、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吕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制作的检测报告;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敏  

                                     2020831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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