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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高碑店市白沟镇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蚁粒神”等药品。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扣押的“老炮手”、“锁阳固精片”、“蚁粒神”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检察员助理:翟静

2019年1012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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