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县**街道**路**号,现住邵东县**街道**路**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5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系邵东县****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经营石灰岩露天开采。2018年5月4日9时35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采石场的工人在生产管理员苏某某的安排下开始生产作业,9时47分左右,在5名作业人员进入驾驶室等待苏某某下达作业指令时,山体发生滑坡,造成赵某某、苏某某、刘某某三人被滑坡体掩埋致死,二台挖机、二辆货车被埋,财产损失达76万元人民币。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邵东县***镇“5.4”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郭某某系**采石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地质灾害防范不到位,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采矿活动,对员工安全培训、应急演练不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不认真,对事件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被压人员,等专业救援队伍赶到后,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残疾人证复印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邵东县***镇“5.4”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批复、邵东县***镇“5.4”灾害事件调查报告、邵东县****有限公司露天采矿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判决书、判决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调解协议书、领据、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证人名单:彭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尹某某;
5.鉴定人名单:王某甲、沈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刘某甲、郭某某、蒋某某、刘某乙、廖某某、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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