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未上牌及年检的“斯太尔”牌重型载货汽车,在浦梅铁路PM-4标福建省清流县**镇**坊村**道横洞工程拉渣土作业。当郭某某驾驶空车往隧道内倒车至二衬台车里程桩号为DK316+876处时,未认真观察车后方情况,将正在二衬台施工的被害人曾某丙碾压致死。经清流县“10.31”车辆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郭某某在该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所在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书、移送清单及相关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回收入库验收单及照片、事故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蒙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的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36128****。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