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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222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住沙河市**村。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6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在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区一硅砂石厂内,无证驾驶一辆铲车在未看清路况的情况下,将躺在厂内路面睡觉的被害人高某甲碾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医院病历记录、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证明、前科证明、沙河市周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沙河市冀庄村党支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

3、证人张某甲、高某乙、李某某、赵某某、曹某某、高某丙、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驾驶铲车施工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邢台市沙河市**村。

2.公安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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